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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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重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您是否想了解互联网法律前沿的最新动态?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隆重举行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揭晓了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及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共同出席,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肖旸 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网民规模已突破9.89亿,普及率高达70.4%。互联网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驱动技术和产业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加速演进。平台经济在全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行业,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明方向。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新形势,推出多项举措,取得显著进展。

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网络空间法治治理

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为互联网及数字经济发展明晰规则,保障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新收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法律问题新型复杂,人民法院面临挑战增多。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严惩网络刷单、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灰黑产业及不诚信行为。

为鼓励创新,人民法院逐步明确数据产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规范商业模式,保护用户权益。

落实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

为回应互联网发展趋势,2017年8月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三家法院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迭代技术,成熟制度,开辟互联网司法新路径,审结多起重大案件,获国内外赞誉。

多措并举,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保护各方权益。

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晰规则,统一标准,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台经济规制力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修订,研究起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细化平台行为认定标准,促进创新要素流动,维护公平秩序。

人民法院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共同规制平台经济。

人民法院还将深入调研,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裁判规则,引导平台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共享互联网成果。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1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9)沪03刑初127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委托,组建团队,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下载《流浪地球》等2425部影视作品,切片转码后添加广告,发布至盗版网站。陈力获利50万元,其他成员获利1.8万至16.6万元。人民法院判处八人有期徒刑,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合作,利用境外服务器跨境侵犯著作权的典型。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未经许可”,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彰显严厉制裁涉网犯罪的决心。

【专家点评】

网络空间跨越性使犯罪隐蔽性增强。本案涉及跨境合作,危害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强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刑事违法性,对打击犯罪意义重大。(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2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8)浙0192民初81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华泰公司主张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发表华泰公司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区块链存证取证。人民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可靠完整,可作为侵权依据,判令道同公司赔偿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提供审查思路,推动区块链与司法融合,完善网络诉讼规则。

【专家点评】

区块链技术为电子证据带来变革。本案判决确立认定规则,对智慧法院建设有示范意义。(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3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8)鲁民终160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有偿提供作品在线阅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众佳公司通过时间戳系统固定证据。人民法院认定证据链完整,判令咪咕公司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

【专家点评】

时间戳等第三方取证平台有效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本案肯定其证据效力,降低举证负担。(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4 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许玲通过微信向常文韬寻求“暗刷流量资源”,双方达成协议。常文韬提供服务后,许玲拒绝按约定结算。人民法院认定“暗刷流量”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暗刷流量”的危害,认定合同无效,不得获利,收缴违法所得,对构建网络诚信秩序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暗刷流量”虚夸网站业绩,欺骗消费者。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所生之利。(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5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粤0192民初70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俞彬华YY账号被盗刷虚拟财产。人民法院认定俞彬华密码简单,未充分选用安全方案,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防盗措施不周,未提供盗刷信息,负次要责任,判赔40%。

【典型意义】

本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立用户和平台共同保护虚拟财产规则,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提高保护水平。

【专家点评】

网络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本案通过合同界定双方责任,探索可行保护方式。(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6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2019)甘民终59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瀚森瑞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声明,诋毁九眼泉公司产品。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在朋友圈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捏造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丰富消除影响责任方式。

【专家点评】

社交媒体平台传播快,本案判决遏制恶意诋毁,保护企业商誉。(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7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京民终2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火谷网开发游戏使用金庸小说元素,未经授权。人民法院认定游戏侵犯改编权,判赔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改编权保护范围,保障文学作品市场开发,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专家点评】

本案采用“整体比对法”,认定实质性相似,厘清改编权边界,为游戏产业提供指引。(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8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津0116民初588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赵振全等人恶意利用阿里巴巴平台规则,投诉嘉瑞宝公司商品,导致链接删除。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遏制恶意投诉,引导正确行使通知删除权利,维护诚实信用网络秩序。

【专家点评】

“通知-删除规则”需平衡各方利益。本案明确恶意通知法律责任,规范竞争行为。(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9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渝05民初3618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数推公司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将虚假刷量服务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审理黑灰产业案件提供指引。

【专家点评】

虚假刷量扰乱秩序。本案适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条款,符合立法本意。(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10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粤民终209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微源码公司开发“数据精灵”软件,增加微信未有的功能。人民法院认定妨碍微信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打击网络干扰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专家点评】

软件插件需判断是否破坏程序功能。本案提供分析框架,指引类似案件。(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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